日前,科华生物发布公告称,公司控股62%的天隆公司管理层明确表示,拒绝配合科华生物预审会计报表及后续的审计工作。
回溯到2018年6月,彼时科华生物以现金方式对西安天隆和苏州天隆合计投资5.54亿元,取得西安天隆和苏州天隆各62%股权协议约定,上市公司于2021年度内有权要求子公司股东将其持有的全部股权出售给上市公司同样,协议对等地给予子公司股东要求上市公司收购股权的权利
该约定正是后来双方分歧所在因其产品属于疫情防控用品,天隆公司2020年扣非后净利润高达11.06亿元由此,天隆公司提出高达105.04亿元的收购对价
科华生物表示不能接受这样的交易于是,天隆公司以上市公司不履约等为由提起仲裁,限制上市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科华生物和天隆公司的纠纷,最终演变成此次拒不配合审计的事件在科华生物的互动平台上,有投资者表示,对天隆公司阻碍审计,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表示极为愤怒新冠肺炎疫情的发生是全球公认的突发事情,是不可抗拒和预测的,任何人无权借此来损害科华生物的利益
目前,深交所已经就此事向科华生物下发关注函。
法律人士指出,对于天隆公司少数股东的诉求,情势变更情形的认定成为关键同时,天隆公司部分股东强调自身利益,有置上市公司股东的利益,证券市场规则和公司规范运作要求于不顾的嫌疑
任何一家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都必得遵守市场的规则,对其经营和治理行为进行约束,在ESG的评价体系中,市场约束,股东行为,合规管理等都属于公司治理中的重要内容,天隆公司部分股东只考虑自身利益,而罔顾公司经营的规范和其他股东的利益,这是极其严重的ESG治理问题。
更何况,此次纠纷已演变成天隆公司拒不配合审计科华生物作为上市公司,根据相关规定有义务准确,全面,按时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也规定:股东有权査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因此,天隆公司拒绝配合审计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其他股东的知情权,后续可能为公司带来法律风险,这对于企业经营与发展更是致命的
情势变更 民法典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据了解,2018年6月8日,科华生物与彭年才,李明,苗保刚,西安昱景同益企业管理合伙企业签署《投资协议书》,约定科华生物以现金方式向天隆公司进行增资并收购天隆公司62%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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